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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宁陵县逻岗镇政府的新农村建设政策竟然是

2011-12-29 08:05本站原创佚名

 河南宁陵县逻岗镇政府的新农村建设政策竟然是强拆强占

       与法同行网讯:日前,本网工作人员接到群众反映商丘市宁陵县逻岗镇政府人员强拆强占一事,针对这个问题,本网工作人员亲临现场调查,了解。

 

       2011年12月26日,我们驱车赶到了宁陵县逻岗镇,在现场我们看到,有两处住房被推倒,另外东面的新住房已经动工。随即,我们询问了现场的一位刘姓大爷,据他说,此处是外地的开发商,并非是什么所谓的新农村建设,也不是国家的项目而是私人的。而乡政府和开发商同流合污,强行占地,强行拆除,并且勾结当地黑社会,对百姓施加压力,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新建筑共长约1公里,以每亩2.6万的低价购入,占可耕田地达100亩之多,我们沿途看了一翻,真可谓是“雄伟壮观”呀!一店铺老板说,现在这里只准拆房子,不准建房子,而且是强制性的!对于以上问题,我们来镇政府进行核对是否是此情况!

 

     到了镇政府,我们找遍了所有的办公室,没有发现一个政府办公人员,更不用说接待我们了。我们找到镇书记马书记的电话,我们打了好几次都没有人接,我们打通了刘乡长的电话,刘乡长说,这个问题是副书记乔宝海在负责,并且提供了他的电话号码。当我们一遍又一遍的拨着这个号码,就是没有人接。最后又打了刘乡长电话,刘乡长说应该在开会,我很想知道一个问题,总是在开会,那开会是为了什么?不就是解决问题吗?但现在问题解决了吗?有句话是这样说的“不解决问题的常开会,解决问题的不开会”有那点时间都去解决问题了,哪有时间开会呢?

 

     我们通过电话向刘乡长询问了一下情况,他说这些全是合法的,都有手续,但我们要看看文书和批文的时候,他这样推,那样推的,说乡政府没人呀,又说自己走不开呀,更让人不理解的是,他竟然说那些文件在各个部门和单位。我们不懂的是,文件不在开发商手里,而在各个单位,是没有批下来呢,还是没来得及批呢?还是根本就没有这些文件呢?如果没有文件,那是不是应该拆除这些占地百亩之多的违法建筑呢?是不是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呢?刘乡长也承认了,农民基本农田是2.6万每亩购买的,而且还是数百亩之多啊。根据国土资源局严禁私自买卖土的通告:为了维护我县土地市场管理秩序,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和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私自买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二、严禁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资格。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在农村承包责任制完善之后迁入当地村组的农村户口,在未取得该村集体土地承包责任合同书进行集体土地建房申请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三、严禁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买卖、联建、共同开发等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以企业改制名义,将未依法公开处置的土地进行转让。

     四、全面开展清查整治和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我局对非法买卖土地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整治。对买卖、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或囤积未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对地上的建筑物一律依法拆除,并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对国家公务人员涉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要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要移送纪检、监察、检察部门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房产部门、工商部门、金融机构、电力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规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六、乡(镇)人民政府要开展一次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情况大检查,乡(镇)国土资源所和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要加强配合。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承包数量进行清查,除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以外,发现土地承包经营者现有土地与承包合同数量不相符合的,而擅自卖给他人进行非农建设的,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私自买卖土地违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对于逻岗镇政府的行为,希望相关部门给予调查和处理!

 

来源:与法同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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